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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韻箏社(建工校區)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社員大會通過

一百零七級韻箏社社長 沈秀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韻箏社(建工校區)」,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社團成立之目的在於發揚國粹,推展箏樂,並將古箏音樂推廣給更多人認識、欣賞,也提供校內喜好箏樂的同學一個學習的園地。
第三條    本社社團辦公室分設於建工及燕巢兩校區,建工校區社辦設於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建工校區)學生活動中心六樓韻箏社社辦,燕巢校區社辦設於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燕巢校區)行政大樓二樓韻箏社社辦。
第四條    本社之社課目前皆於建工校區由社團指導老師授課,如遇特殊情形需做更改,可由指導老師及社長決議於何時、何處上課。
第五條    本社社課之基本堂數一學期訂為12堂,如遇特殊情形需做更改,可由指導老師及社長另行決議學期上課總堂數。


第二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社員資格

(一)本社社員不分男女、年制、級別,享有平等之權利與義務。
(二)為維護社員參與社團活動之公平性,本社僅收本校之日間部學生。

第七條    社員權利及義務
(一)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2.社員有出席社員大會、月會等社內重大會議,並陳述意見之權利。
3.社員有依照規定參與樂團練習之義務與權利。
4.社員有使用社團樂器、設備之權利。
(二)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1.繳交社費。    
2.社員若無特殊事由應按時參與社團課程之活動,若因事不宜參與應口頭知會
社團幹部(三、四年級社員不在此範圍)。
3.社員有參加社團課程、團練、驗收等各項活動的義務。
4.為維護社團資料完整性,本社教材(課本、錄音帶、CD、 樂譜、照片)之使用,
需經過社團一級以上之幹部同意及記錄於租借記錄簿後始能借用。凡借用之物品應保管及愛護,並在規定日期內歸還。
5.社員有遵守社團各項規定之義務。
6.社員有妥善保養維修社團樂器之義務。
7.社員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協助社團運作之義務。
8.社員於入社後若自認不適演奏樂器或其他原因,得經指導老師及社長同意,
始可退社,不得擅自離社。(相關退社辦法請見第八條)
第八條    社員因中途辦理轉學、休學、退學或其他個人因素者可辦理退社,並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退費標準:
1.社員於開課後上課堂數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應退社費二分之一。
2.社員於開課後上課堂數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退費申請方式:
1.申請者須向社長領取並填寫退社單,並攜帶入社繳費證明,憑退社單及繳費
收據予以退費。
2.退費期限為填寫完退社單後一個禮拜內,請本人向總務簽收及領取。
3.社費繳費證明若遺失或毀損則不予退費。
第九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按情節之輕重與警告或停止應享權利。
(一)不遵守社團章程會議決議履行者。
(二)有妨礙本社團名譽信用活動者。
(三)社員社課與重大會議無故缺席五次者,經勸導後無改善,得召開幹部會議,
予以開除社籍,並不予退費。


第三章 社團組織
第十條    本社設有社長一名,副社長一至兩名(得視當級情況調整),顧問數名,指導老師一名。另設有文書長、總務長、公關長、器材長、美宣長及攝影長等六名幹部。各幹部之設置可依當屆需求作調整。各幹部負責事項如下:
一、社長
(一)為本社之代表、負責人及最高行政首長。
(二)對內處理一切社務並對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本社,代表本社參加學校各
項活動和會議。
(三)社長所作之決定、政策、協商須符合本社宗旨、顧及所有社員的權益及最高
利益。
(四)社長有依照規定召開社員大會、幹部會議、活動籌備會以及各種會議之權利
及義務。
(五)社長有出席學校所召開之座談會、協調會、預算審議會及其他應出席之會議
的義務。
(六)社長有依規定推動各項社務的權利與義務。
(七)具備以下資格之社員得選舉社長。
1.為本校在學學生。
2.    盡第二章所規定之社員義務者。
(九)如遇特別狀況,社長因故不能執行組織章程所賦予之權利與義務時,由副社
長代行職權。
二、顧問:
(一) 輔導各新任幹部儘速進入狀況。
(二) 負責職務上各項事務以及幫助各幹部排除問題。
三、副社長:
(一) 輔助社長執行各項社務,且為社長當然代理人。
(二) 協調社內處理各項事務,並督導各活動之工作進度。
(三) 協助社長參與學校及社團相關會議。
(四) 提醒社長避免發生遺漏事項。 
(五) 負責管理建工及燕巢社辦之相關事務。
四、文書長:
(一) 負責會議紀律,會後整理會議資料與簽到單並備份於社團雲端。
(二) 整理社課簽到單。
(三) 負責存譜之整理、保管、印刷、出借。
(四) 定期將社團存譜更新,並建立雲端管理。 
五、總務長:
(一) 與社長、活動執秘共同擬定本社之全年度總預算。
(二) 負責學校及學生會之報帳。
(三) 負責活動收入、出納之相關費用。
(四) 於活動結束後提出收支報告表。
(五) 於每月15日公布上月份之帳冊。
(六) 於每月終核對帳列與手上零用金、存款有無出入 。
(七) 於活動結束,且申請的活動經費已經撥款到帳戶後,若有在該活動代墊活動
所需相關物品,其代墊者可藉收據與告知活動用途跟總務請款。
六、美宣長:
(一) 負責本社美宣品設計、製作及輸出。
(二) 回報活動執秘美宣品進度。
(三) 每學期期末清點美宣用品及耗材數量。
七、公關長:
(一) 督促活動公關組相關事務之運作。
(二) 代表社團對內對外任何社團相關事務之交流與洽詢。
(三) 於活動進行時,送邀請卡及感謝卡至各相關單位。
(四) 負責定期更新、架設、管理社團網站資料及各社群媒體平台。
八、器材長:
(一) 負責掌握社內設備,樂器與耗材使用情形,並於每學期初提出社團財產清單
與折舊報告。
(二) 定時清點與呈報器材狀況於社長。
(三) 負責大型或戶外活動之音響燈光佈置之設計。
(四) 協調器材及場地租借。
(五) 落實器材之租借與歸還登記。 
九、攝影長:
(一) 協助活動之攝影。
(二) 攝影器材及照片之保管。
(三) 活動後上傳照片及影片至社團雲端。 
第十一條     本社指導老師之聘請,由社長推選,課外活動組聘任。
第十二條     凡本社團之幹部,加開會議,相關幹部不得無故缺席,上課時各級幹部均需到場,分配之工作均應克盡己責, 以社團榮譽為重。


第四章    幹部遴選與罷免程序
第十三條     社長之任期為一學年,如非遇特殊情形,不得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副社長及各幹部,任期為一學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由當屆幹部與老師討論下屆社長候選人,並由當屆幹部與下屆社員一同票選,一人一票,採不記名投票,票選出下屆社長人選,以最高票即為當選,但票選過後需詢問該社長當選人的意願,若該社長當選人願意接任此職務,則宣布該社長當選人當選;反之,則再經投票另選其他人選。
第十六條     由社長當選人與其該屆社員、老師討論下屆幹部人選。
第十七條     社長之罷免案,需由三分之一的社員提議,三分之二的出席,出席的四分之三的決議並需列明原因,及老師、顧問評估後,得罷免之。如遇特別狀況,社長因故不能執行組織章程所賦予之權利與義務時,由副社長繼任代替行職權。若副社長也無法行使權利與義務時,則由當屆幹部推舉一人代行社長職權。
第十八條     幹部罷免,需由五分之一的社員提議,三分之二的出席, 及出席的四分之三通過得罷免之,或全社團之二分之一社員簽名通過,並需列明原因,得罷免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本社經費來源計分下列名款:
(一)    社員繳交之社費,社費為每學期收取一次,計新台幣350元整,如有經費不
足,須由全體幹部開會通過決議後方得補繳。
(二)前屆移交之款項。
(三)學校活動補助費。
(四)學生會補助費,分為基本經費及共同經費,基本經費補助額度依社評名次而
定,共同經費補助額度根據申請金額而異。
第二十條      總務於每個月15日應將上個月的收支報告公開徵信。
第二十一條     本社除舉辦活動或社內所需物品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可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且不得出現偷竊、挪用公款等行為,違者強制解除社員資格及依校規懲處。
第二十二條     本社收入之款項,由總務負責管理,其存摺及提款卡由總務妥為保管並製作收支報告。


第六章 財產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社團財產分類為四類,樂器、設備、消耗品及社辦鑰匙。
(一)樂器:學校購買之古箏。
(二)設備:學校購買之非樂器及消耗品之其他項目。
1.箏盒及箏袋
2.箏架
3.譜架
4.調音器
5.調音棒
6.其他設備(詳見社團財產清單)
(三)消耗品:社團購買之消耗物品,包含箏弦、指甲膠帶及各項美宣消耗品。
(四)鑰匙:社辦鑰匙,分為建工社辦鑰匙及燕巢社辦鑰匙。
第二十四條     樂器管理
(一)    學校購買樂器後,器材長應將樂器納入社團財產清單,包含樂器名稱、財產編號、盤點日期等。
(二)樂器盤點一年分為四次,為每學期期初及期末盤點。
(三)學校所購買之樂器,須由社員共同維護。
第二十五條     樂器耗損
(一)    樂器如果保管不當,造成其損毀或遺失,則由使用者或社團全額負擔相關費用。 
(二)樂器報廢得經由器材長評估後向課外組申請報廢。
第二十六條     樂器出借
(一)樂器在非社辦地域使用視為出借,必須填寫出借單。
(二)社員出借樂器
1.出借人得向器材長或幹部出借樂器。
2.出借人出借樂器必須填寫社內器材出借清單,並抵押出借人有效證件(例
如: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護照、學生證),並交由器材長統一保管。
3.出借樂器最多一個月為限,得視情況連續出借,連續出借須重新辦理出借
手續。
4.樂器在出借其間,如果保管不當,造成其損毀或遺失,則依照章程第二十
五條第一項進行賠償。
5.出借人在樂器出借期間抵押之個人證件,如果器材長保管不當,造成其損
毀或遺失,則由器材長負責協助重新辦理及賠償。
(三)非社員出借樂器
1.出借人得徵詢社長同意後向器材長出借樂器。
2.出借人出借樂器必須填寫器材出借清單,並抵押出借人有效證件(例如: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護照、學生證),並交由器材長統一保管。
4.出借樂器需事先填寫預計歸還日期,若期限終了,仍需借用,必須先歸還
再借出。
5.期限終了後,若未歸還樂器,則收取違約金新台幣300元整。
6.樂器出借如遇寒、暑假,如果之前已借出樂器,必須先歸還樂器再借出,
出借天數為上一學期休業式到下一學期始業式日期。
7.樂器在出借其間,如果保管不當,造成其損毀或遺失,則依照章程第二十
五條第一項進行賠償。
8.出借人在樂器出借期間抵押之個人證件,如果器材長保管不當,造成其損
毀或遺失,則由器材長負責協助重新辦理及賠償。
第二十七條     消耗品管理
(一)    社團購買之箏弦、指甲膠帶等消耗品交由器材長統一保管,需定期做數量盤點,箏弦如有缺少之弦數,須即時補足。
(二)    美宣類消耗品由美宣長定期盤點數量,一學期需至少一次,並補齊短缺之用品。
(三)社內各項消耗品之使用,其費用皆由社費支出。
第二十八條     設備管理
(一)    學校購買設備後交由器材長納入社團財產清單,包含樂器名稱、採購日期
、財產編號、盤點日期等。
(二)器材盤點一年分為四次,為每學期期初及期末盤點。
(三)學校所購買之器材,須由社員共同維護。
第二十九條     設備出借
(一)設備之出借辦法比照樂器之出借辦法辦理,分為社員出借及非社員出借。
(二)設備之出借可偕同樂器之出借一同辦理。
第三十條     社辦鑰匙管理條例
(一)    社辦鑰匙分為兩類:建工社辦鑰匙、燕巢社辦鑰匙。
(二)    建工社辦鑰匙一共有4把,由社長分配人員持有,以幹部或經常到社辦的社員為優先考量。
(三)    燕巢社辦鑰匙一共有4把,由社長分配人員持有,以幹部或經常到社辦的燕巢社員為優先考量。
(四)    社辦鑰匙皆為社員共同持有,如遇有社員需要開門時,擁有鑰匙之人必須負責替其他人開門。
(五)    社辦鑰匙若損毀或遺失,必須照價賠償費用給社團。


第七章 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本社之會議分為社員大會、月會、幹部會議、活動籌備及檢討會議。
第三十二條     各項決議通過需參與會員過半且超過三分之二人同意,活動有事無法到者需事先告知各幹部,如未事先告知者,則依章程第二章第九條第三項予以懲戒。
第三十三條     社員大會可於每學期視情況召開,此會議由本社全體社員參加。
第三十四條     月會為每個月召開一次,此會議由本社全體社員參加
第三十五條     幹部會議視情況由社長決定是否向各幹部召開,此會議由本社所有幹部參加,如需召開幹部會議,則所有幹部皆須參與,不可無故缺席。


第三十六條     活動籌備及檢討會議,是活動執秘與各社員籌劃及檢討社團活動之辦理及情形,參與籌劃者至少須有一員曾參與以往活動之人員,以吽於提點活動相關之注意事項。


第八章 組織章程之變更
第三十七條     本組織章程之修訂須由社長提案後,與幹部討論開會日期,經二分之
 一幹部出席,並獲得三分之二出席者同意後始得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各幹部提出修訂事項,而後統整,由社長向社員公開新章程與舊章程之差異及修改原因,所有更改事項需經社員大會投票同意或公告之後由社員簽名連署同意。社員大會表決,需經社員二分之一出席,並獲得三分之二出席者同意後始得修改本章程內容,而後修訂完成,並經由社長公布後實施。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幹部會議制定,須經由社員大會或公告連署通過後,由社長公布實施。
第四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本社幹部與指導老師提出修改章程建議,經過會議決議通過方得修改成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應經過社員大會或公告連署通過後,由課外組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訂定於 107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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